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原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送達代收人 黃麗蓉 律師訴訟代理人黃麗蓉律師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被告 宋健民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君達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賴炳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