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賜被告徐尉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賜因被告徐尉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徐尉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號郵寄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03年1月
3日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函於102年12月16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上開住所,由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則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參。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徐賜原 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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