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聲請人 莊銘福 相對人 沈莊玉蘭 關係人 莊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沈莊玉蘭(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莊銘福(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莊碧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沈莊玉蘭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因多重重度肢能、失能障礙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勘驗時,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復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陳舊性腦中風,已造成重度失智症狀,認知功能缺損,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9分,無任何自發性言語反應,對問話已無法回答,故相對人目前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103年12月1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莊銘福為受監護宣告人沈莊玉蘭之胞弟,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沈莊玉蘭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莊碧芳係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妹,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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