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楊東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36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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