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6號聲請人 黃麗君 聲請人 江素綾 聲請人 李雅雯 前列三人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杰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昆睦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㈠黃麗君為10分之4、㈡江素綾為10分之2、㈢李雅雯為10分之4。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約定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蕭淑貞,債務額比例:全部、㈡賴杰霖,債務額比例:全部、㈢賴昆睦,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蕭淑貞、賴杰霖、賴昆睦於105年7月22日向聲請人黃麗君、江素綾、李雅雯借款1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6年1月26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大墩││301-1│146.00│全部│├─┴───┴────┴───┴───┴───────┴─────┴──────────┤│相對人賴杰霖、賴昆睦所有權各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號││││合計││範圍│├─┼──┼───────┼───────┼───────┼─────────┼────┤│1│588│臺中市西屯區大│住商用│一層:62.33│陽台:37.97│全部││││墩段30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76.93│屋頂突出物:11.17││││├───────┤四層│三層:76.93│水塔:3.60│││││臺中市西屯區大││四層:76.93││││││隆路144號││騎樓:15.79││││││││地下層:26.52││││││││合計:335.43│││││││││││├─┴──┴───────┴───────┴───────┴─────────┴────┤│相對人蕭淑貞所有權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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