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