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68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虹企業有限公司間交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