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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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2號與被上訴人 張承瑜張震天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111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 蔡孝一 所有苗栗縣頭屋鄉頭屋段二小段1038、1041、1041-1、1077、1083、1085、1087、1155、1158地號及新頭屋段53地號土地,於79年12月3日設定登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經本院判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95萬元以外之部分不存在。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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