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李宏哲
洪聖傑
高士傑
鄭心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6月21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365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宏哲、洪聖傑、高士傑、鄭心綸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
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宏哲、洪聖傑、高士傑、鄭心綸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12日凌晨3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錢櫃KTV)。
(三)行為:徒手毆打 袁靖鈞 及 盧姿月 ,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袁靖鈞、盧姿月於警訊之證詞。
(二)現場蒐證影像光碟可佐。
(三)經警到場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