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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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 姜淑貞 、乙○○、姜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姜甲○○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一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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