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呈聰
陳宏珠 被告 林慧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原交簡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