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宜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楊宜恩於民國105年0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7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6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6年07月0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02195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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