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簡靖玲
陳永勝 上二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被告 林欽旭
李俊雄 曾添丁 詹宜紋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 律師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本院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