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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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98年度除字第2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信富鋼鐵股│臺灣中小企業│98年4月10日│74,08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竹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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