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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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莊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經董監事聯席會第8屆第4次臨時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4條,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後之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並經內政部以102年1月31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曉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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