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振源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719號被告劉振源男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智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振源曾多次至位於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下稱台北慈濟醫院)看診及住院治療,對於該院看診及病房之出入規定均應知之甚詳。詎其明知該醫院上址院所為該醫院所有,其住院區域須為住院病患或為持有陪病症之病人家屬,方得進入病房內,然因居住地無瓦斯無法洗澡之故,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7日16時44分許,未經台北慈濟醫院相關護理人員及內部人員之同意,趁8樓護理站之護理人員未即注意之際,侵入上開醫院8樓之8B01無病患居住且未上鎖之特等病房內,並使用該病房之衛浴設備洗澡。嗣因洗澡之水霧觸動該病房之警報器,始為該醫院護理人員 簡妤靜 發現並通報醫院警衛處理。
二、案經臺北慈濟醫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振源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坦承為洗澡之故而進入上開醫院無人居住之病房使用衛浴設備洗澡之事實。2告訴代理人 林佳頻 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簡妤靜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人具結證稱:伊為臺北慈濟醫院8B病房護理師,該處病房沒有陪病症或快篩不能進入病房,若沒有相關證明會在護理站攔下來,病房無論有無人居住都不會上鎖,案發當日伊同事接到電話說該病房有觸動警報,伊馬上進去裡面看,看到被告從浴室走出來正在穿衣服,並聲稱是病人家屬,伊問被告為何在那邊洗澡,被告稱說找不到他的家屬,穿好衣服就馬上離開,伊請警衛攔下他等語。4臺北慈濟醫院8B病房區監視錄影畫面光碟暨畫面截圖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劉振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檢察官朱家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禹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