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喬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喬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喬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竊盜罪(共3罪),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其中竊盜罪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復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另本院認本件檢察官僅就附表所示4罪之罰金刑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案情尚屬單純,可資減讓之幅度有限,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附件:受刑人黃喬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