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4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