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8,3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829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682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