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8,3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829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682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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