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86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4日上午9點3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1,29
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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