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探視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預納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訴事件法第14條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未不預納者,應駁回基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著有規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訴事件施行細行第13條著有明文。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聲請,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惟聲請人尚未預納前開非訴程序費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命聲請人預納非訟程序費用,逾期仍未預納者,即駁回聲請。
二、爰依非訴事件法第第26條第1項及非訴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