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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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95.11月間某日至│96.04.03│96.06.27│││96.04.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951號│1951號│32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6年度訴字第152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10│96.09.10│96.09.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10│96.09.10│97.0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執緝2361號即彰│臺中地檢97執緝2361號即彰│彰化地檢97年度執緝字第│││化地檢署97年執助847號│化地檢署97年執助847號│942號│││(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已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6.0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7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3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476號即彰化地檢98執助│││││582號(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