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丁○○人被上訴人 陳桂松龍德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一、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原上訴聲明僅限薪資請求權以及反訴部分,嗣於98年5月13日書狀中夾載有關特別休假工資、代墊款項部分之陳述,上訴人應確認上訴範圍。
三、兩造應就反訴部分備妥聲明以及各自陳述之理由。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