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上訴人翰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上訴人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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