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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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地○○?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C○○被告己○○被告未○○被告申○○被告D○○○被告h○○○被告亥○○○○○被告Q○○○被告寅○○○○○○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三之一號被告d○○被告e○○被告f○○被告玄○○被告酉○○被告戌○○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被告乙○○被告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即 江猪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F○○訴訟代理人O○○
甲○○被告 江炳賢 被告 江炳森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被告宇○○被告 江獻煌 被告 江壽卿 被告R○○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被告H○○被告E○○被告J○○被告K○○被告L○○被告I○○被告M○○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八樓之十被告 洪西佐 被告N○○被告地○○被告B○○被告 江錫根 被告丑○○被告 江陳玉 被告午○○被告丙○○被告P○○○被告i○○○被告卯○香被告V○○被告U○○被告S○○被告T○○被告W○○被告a○○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一0九巷一00弄七0被告c○○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被告Z○○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被告Y○○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被告b○○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被告X○○被告G○○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六之二號被告癸○○
即被告 江昭 被告子○○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六樓被告壬○○被告辛○○被告黃○○被告A○○被告天○○右十七人訴訟代理人g○○被告辰○○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十樓被告巳○○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0六號三樓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0六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黃倩玲~B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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