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陳名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適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