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5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明駿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100年8月30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8月9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裁定亦為法院之意思表示,自可準用之。
二、本件依原審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原審法院係於民國101年8月9日行準備程序,則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100年8月30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記載,顯係誤載,在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前提下,爰以裁定更正為「101年8月9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