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陳朝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朝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5月24日起至131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陳朝鵬於91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530,000元②9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1年5月29日②92年5月29日(惟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1年10月7日②101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890,855元②689,1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活存透支借據約定書等件影本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 邱琳芬 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06│建│874.21│30000分之93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7層樓房│82│82│平│鋼筋│7.│平│全部│││9│中華路216巷3│康區五王│鋼筋混凝│.5│.5│方│混凝│79│方│││││之3號三樓│段406地│土造│3│3│公│土造││公││││││號││││尺│││尺││├──┴─┴──────┴────┴────┴─┴─┴─┴──┴─┴─┴───┤│共有部分:五王段8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89│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7層樓房│3.│3.│平│鋼筋│3.│平│15分之│││6│中興里中華路│康區五王│鋼筋混凝│05│05│方│混凝│74│方│1││││280巷18弄11│段406地│土造│││公│土造││公│││││號3樓之1│號││││尺│││尺││├──┴─┴──────┴────┴────┴─┴─┴─┴──┴─┴─┴───┤│共有部分:五王段8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