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99號原告 蔡煌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年度簡字第9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x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