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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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42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淑芬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姜國威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142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