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告 周子群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被告 黃志友 被告 吳育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被告 岩俊輝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
江百易 律師被告 岩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漏未依聲請或職權為一造辯論之諭知,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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