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金智塑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且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惟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正之文件: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簽到簿、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9年
7月22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亦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