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豊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2,907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2,5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新台幣500
元,尚須繳納新台幣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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