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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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713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梁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維持生活所需,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3日、110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額度各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貸款期間3年,按月繳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0,000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百分之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年息為百分之2.095。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依原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7,003元,及其中43,671元自111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93,332元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之陳述:伊有意願還款,但希望可以分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存款利率表、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為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借款其中43,671元,應給付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週年利率2.095%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095%之20%計算違約金;其中93,332元者,按週年利率2.095%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095%之20%計算違約金等情,然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借款債務,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且原告並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損失,又參酌國内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依原告向被告收取利息之利率,足以獲得相當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上開違約金給付義務,殊非公允,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上開借款之違約金應各酌減為100元,始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7,003元,及其中43,671元自111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暨100元之違約金;及其中93,332元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暨100元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係有關於違約金過高部分,認第一審訴訟費用全數由被告負擔為適當。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月29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