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洪俊榮
廖家富 謝瑞寶 鍾宏益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坤詮 上訴人 張振霖
林家祺 林純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柳秀惠 上訴人寬展通運有限公司(即譽嘉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戊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益誠 律師上訴人 林聰聖
林宇凱
李志峯
鍾清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視同上訴人 謝典翰
指定送達地址:南投巿南岡工業區工業南五路0號 黃增維 李振旺 王仁傑 蔡慶鋒 黃錦明 被上訴人 陳冬碧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複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兩造對於原審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載「傾倒車次」,部分有所爭執,而此部分涉及被上訴人本件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認定,並影響賠償金額之計算。被上訴人雖引用原審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案件起訴書,作為附表一之主張依據,但前開刑事案件經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後,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全案審結,經比對前開刑事案件有關上訴人、視同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認定,核與被上訴人主張之附表一未盡相同,上訴人林聰聖、林宇凱、李志峯、鍾清雄對此抗辯稱:「確實略有出入,故有影響金額的計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頁),答辯意旨亦未臻明確。據上,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