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庭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庭緯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附表:受刑人林庭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06.04108.06.10至108.06.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70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108年度訴字第2188號判決日期108.09.03109.03.2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108年度訴字第21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05109.07.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9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5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971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8.06.10108.05.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03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7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4號判決日期110.02.02110.03.1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0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6110.04.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5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