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依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依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依恩(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橋頭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另於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如附表編號4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暨考量被告眾多之竊盜前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4日(2次)109年3月5日108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88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3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1號109年度易字第1934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7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01號109年度易字第1934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74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83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27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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