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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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81號

原告 何威龍

被告 何國麟

何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96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即其上同段6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又上開土地面積分別為257、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400元、51,500元,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689,100元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03,900元(計算式:257×19,400+86×51,500+689,100=10,103,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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