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李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