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秀英 被告 黃易群
潘健南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易字第1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易群等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共同被告 蘇敏凱 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欣潔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