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8號聲請人 李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鴻助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條所明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鴻助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惟本票上所載發票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本院依職權以本票上所載統號查詢戶役政系統查無資料,嗣本院函請本縣虎尾鎮戶政事務所查詢之,該所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以雲虎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該統號格式有誤。是相對人之同一性無從確認,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32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4年3月26日│200,000元│CH770727│││1│││││└─┴───────────┴───────────┴────────────┴──┘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