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羅守輝 被告 劉建佑
劉建祥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4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建佑、劉建祥等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羅守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本件被告劉建佑共同傷害部分,雖另經本院審結,惟因其就傷害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劉建祥共同為之,依法應各與被告劉建祥等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劉建佑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