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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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之董事長,為使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將來解散後之賸餘財產,除歸當地鄉公所所有外,亦得依民法第44條及章程之規定決定其歸屬,使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更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更具備,乃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在案,爰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變更後之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捐助章程及96年10月25日第4屆第2次董事會議記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原捐助章程條文│新捐助章程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本院屬永續經營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本院屬永續經營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歸當地鄉公所│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歸屬由董事會││所有,董事會不得提出異議。│決議之公立醫院或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