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1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劉有財   原住高雄市○○區○○街○○○○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