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呂傳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