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休斯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亞頡 代理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偉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萬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110年9月25日107,700元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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