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周賢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