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吳寬正 (即 吳敏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18381-71595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108620-3113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56231-313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101921-61495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145812-2179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173909-311047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23023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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