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代理人 洪紫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7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陳品誌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10年6月15日19萬8,950元M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