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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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 鄧開宇 被上訴人 游卉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郭俊德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鄧竹君